发新话题

明确手机、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量刑标准

明确手机、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量刑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 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网站、电信经营、广告商、第三方支付一个都不能少

  《 解释(二)》厘清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释(二)》对以下几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规定了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并规定了单独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规定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述规定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等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链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来源:大众网

TOP

发新话题

标题: 明确手机、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量刑标准

·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luyating 发表于 2010/2/5 11:46:00
电话/QQ咨询
购买:028-87445881  发消息给 QQ:863608976
技术:028-85063713  发消息给 QQ:442050641
代理:028-87445881  发消息给 QQ:100183051
QQ群:169982935